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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**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利益罪的成功辩护案例

作者:乔方  更新时间 : 2015-06-19  浏览量:808

王某某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利益罪的成功辩护案例
一、案情介绍。王某某,别名凤娃,女,1961年9月21日出生,汉族,小学文化,住枣阳市七方镇电子厂,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,2013年8月21日经枣阳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,同日由该局执行,同年9月3日经枣阳市公安局经枣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,同日由该局执行。
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称:2013年7月13日晚,被告人张**、汪**伙同靳**来到琚湾镇刘岗村一组,将付邦道拴在自家房前公路边树上的一大一小两头水牛盗走,价值共计14000元,并于次日凌晨将牛赶到被告人左**家中藏匿。后张**将次二头牛以80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王**。同年8月21日,被盗水牛在王**家被追回,已退还被害人。2013年8月2日凌晨,被告人张**、汪**伙同靳**来到七方镇祝岗村三组,翻墙撬锁进入祝**家中,将祝**拴在牛屋中的一大一小两头母黄牛盗走,价值共计12000元。后张**将此二头牛以4500元的价格销赃给了被告人王**。同月21日,被盗黄牛在王**家中被追回,已退还被害人。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,请求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王**的刑事责任。
二、争议焦点。
1、被盗销赃的4头牛的价值问题
2、王**是否知道所购买的牛是赃物的问题
三、各方观点。
公诉人认为:被盗的4头牛应当按照当地物价认证中心认定的价格确定,王**对所购买的4头牛是明知被盗的。
被告人认为:所购买的4头牛,应当委托司法鉴定,以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价格为准,物价认证没有司法鉴定资格,其鉴定的价格过高,不符合实际。且自己购买4头牛时确实不知道是脏牛。
四、律师观点。
1、被告人王**申请司法鉴定的理由正当,法庭可以考虑从新鉴定;
2、被告人王**在初次购买耕牛时可能确实不知道是被盗耕牛;
3、被告人王**归案后能够主动认罪,坦白交代事实,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案件,积极退赃,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;
4、建议单处罚金刑,考虑到被告人的家庭困难条件和被告人多年守寡,还要供养子女上学的实际情况,请求从轻处罚。
五、法院判决。
枣阳市人民法院(2014)鄂枣阳刑一初字第00144号《刑事判决书》判决:被告人王**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,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。
六、案件结果。
乔方律师的关于从轻、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采纳,且免除了人身监禁刑,单处财产刑。既小视惩罚,又挽救了家庭,没有把矛盾和危难推向社会。实现了法治的理性、公平正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相统一。也赢得了当事人好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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