楼上漏水楼下淹,损坏财物应赔偿
作者:乔方 更新时间 : 2015-07-09 浏览量:530
一、案情介绍。
张某某、刘某居住在湖北省枣阳市奎**公寓4栋三楼(含一楼车库),其四楼尚未装修住人(室内水管敞开),蔡**住五楼。管理该公寓的物业公司为枣阳市**物业有限公司。2013年9月13日晚因蔡**、曹**夫妇发现家中停水,便下楼掀开未上锁的水闸盖欲打开自己家的水阀时,却误将四楼的水阀打开致四楼室内漫水渗透至三楼,导致张**、刘**室内家具、电器、电路及装修损坏,张**、刘**报警并找物业公司将误开的水阀关闭。襄阳运来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张**、刘**室内的房屋装修、家具、用具等损失进行评估,结论为损失10166.53元,张**、刘**为此支付评估费2000元。之后张**、刘**因与**物业公司就损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,2014年2月26日依法委托乔方律师起诉**物业公司和蔡**,请求赔偿损失12166.53元。
二、争议焦点.
1、三楼上漏水所造成的损失是多少?
2、损失与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?
3、因果关系的参与度是多少?
三、各方观点。
原告认为自己的损失除了直接损失12166.53元以外,还包括自己的误工损失,合计损失是15000多元,所造成的损失与二被告的行为有直接的全部因果关系,自己无过错。二被告认为原告的损失没有那么多,其损失结果与自己没有因果关系,或者没有太大的关系。
四、代理律师观点、
1、2013年9月13日晚上8时许,因为楼上漏水,大量的水源涌向二楼(不计车库),原告多次拨打110求救。北城派出所9时许出警,查实情况为:张**住奎园学府小区四栋二楼(不含车库一层),其三楼住户未装修,水管漏水流到二楼,物业已将水关了。有派出所出警记录证明。
2、造成原告的损失12166.53元,有襄阳运来资产评估事务所鉴定报告,足以证实。
3、有原告举证的向枣阳市**物业有限公司的交费凭证,证实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。
4、因为被告蔡**、曹**的当庭答辩称自己确实打开了水管闸门,本以为是打开了自己家的水闸,却误将三楼的水闸打开。是因为水闸盖子没有上锁,任何人随便就可以掀开。物业没有管理水闸。律师认为蔡**、曹**的误开水管的行为是直接原因,应当承担主要责任。
5、因为物业答辩称即使没有管理水闸,如果蔡**、曹**不乱开水闸,就不会造成原告家的水淹损失。律师认为,物业公司疏于管理的行为是间接原因,应当承担次要责任。
五、法院判决。
2014年4月20日,枣阳市人民法院(2014)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073号《民事判决书》判决如下:
1、张**、刘**房屋装修、家具、用具等损失10116.53元,评估费2000元,损失共计12166.53元,由**物业公司赔偿其中的30%即3634.96元,由蔡**、曹**赔偿其中的70%即8481.57元,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。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253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2、案件受理费104元,由**公司负担31.2元,蔡**、曹**负担72.8元,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。
六、案件结果。
本案件的争议,属于相邻关系侵权,还有物业管理的过错。本来律师不愿意接受这样的案件,但是当事人多方求助,邻居推脱,物业公司不管,派出所管不了,社区不管,实在是没有办法,受损受气。原告讲不管案件将来输赢,一定要打这个官司!输了钱,赢了理,也高兴。原告有托付亲戚来找乔方律师,迫于无奈,只好接了这案件。既然接了案件,就得认真去做。所以代理律师积极收集证据,准备充分,终于打赢了这场官司,当事人感到非常满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