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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事故责任民事起诉状

作者:乔方  更新时间 : 2012-11-13  浏览量:5141



 





原告陈进东,男,1964128日生,汉族,住河南省唐河县龙潭镇严营村严营184号,务工,系死者陈珂之父。



原告郭来秀,女,1967725日生,汉族,住址同上,务农,系死者陈珂之母。



原告胡选勤,女,19891210日生,汉族,系河南省唐河县龙潭镇严营村人,住湖北省枣阳市北城宇鑫物流公司,系死者陈珂之妻。



原告陈聘翔,男,200979日生,汉族,住湖北省枣阳市北城宇鑫物流公司,系死者陈珂之子。



原告陈呈瑞,女,201194日生,汉族,住湖北省枣阳市北城宇鑫物流公司,系死者陈珂之女。



法定代理人:胡选勤,系未成年子女陈聘翔、陈呈瑞母亲。



五原告诉讼委托代理人:乔方,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。手机:13507498981



被告1武汉市三维联运有限责任公司蔡甸分公司



地址: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汉沙路以东



法定代表人:



被告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



法定代表人:



被告3闫长春,男,196828日生,汉族,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张家集镇王岗村六组,个体工商户。手机:13995770054



被告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市分公司人民路营业部



地址:襄樊市樊城区 电话:95518



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:



诉讼请求



1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3承担各项损失(详见赔偿明细单)合计783817.5元的40%的赔偿额313527元,被告4在所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。



2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承担赔偿责任,被告2在所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。



3、本案诉讼费等实际支出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


事实与理由



201228,陈珂受雇于湖北宇鑫物流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严爱枝、彭红光从事汽车运输驾驶工作,月薪3500元。2012315日,陈珂驾驶严爱枝、彭红光所有的挂靠武汉市三维联运有限责任公司蔡甸分公司(该公司已收取严爱枝管理费7200元)的鄂AZE96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执行任务时,与张勇驾驶的闫长春所有的鄂F1X91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,FE675号重型厢式半挂车相撞,造成驾驶人张勇、乘坐人彭冲、方小强受伤、陈珂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,双方车损的重大交通事故。陈珂死亡后,为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无果,因此,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、侵权责任法、保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,特向 贵院起诉,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五原告的合法权益。



此致



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







              具状人(签名):







              二○一二年三月三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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